(2016)浙0103执25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叶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叶峰,黄玲,浙江高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5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57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204968。负责人季新苗。被执行人叶峰,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黄玲,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浙江高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558533。法定代表人叶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00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叶峰、黄玲所有的诸暨市暨阳街道金鸡山路18号国暨公馆18幢0000003、000103室的房产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宋仕龙(身份证号码:)以30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诸暨市暨阳街道金鸡山路18号国暨公馆18幢0000003、000103室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宋仕龙所有,被执行人叶峰、黄玲名下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金鸡山路18号国暨公馆18幢0000003、000103的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宋仕龙(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宋仕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诸暨市暨阳街道金鸡山路18号国暨公馆18幢0000003、000103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凌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