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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分局,河北中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04行初12号原告:张立新,男,汉族,1957年2月9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分局。法定代表人:张万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水生,该局干部。第三人:河北中德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张立新诉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分局土地出让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且系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经征求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冀0404行初15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田雅莉审 判 员  田咏梅人民陪审员  李燕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