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684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德民、刘新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民,刘新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0684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民,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刘新爱,女,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刘德民申请执行刘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德民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