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世龙与张天峰、赵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龙,张天峰,赵昕,吴伟,李美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3320号原告:王世龙,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安,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峰,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赵昕,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吴伟,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李美玲,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原告王世龙与被告张天峰、赵昕、吴伟、李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天峰、赵昕、吴伟、李美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世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天峰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其余被告对张天峰应偿还金额的七分之一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31日,刘兆鱼(××)与张天峰(借款人)、担保方聊城市通远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世龙、赵昕、吴伟、李庆孝、李美玲签订保证合同,张天峰从刘兆鱼处借款400元,后借款人逾期未能偿还借款。刘兆鱼为此在2014年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王世龙与刘兆鱼达成和解,为张天峰代偿借款200万元,刘兆鱼撤回对王世龙的起诉不再要求承担其他保证,现以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各被告依法追偿,请予支持。张天峰、赵昕、吴伟、李美玲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王世龙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事实经过;2、转账凭证一张,拟证明代偿借款事实。张天峰、赵昕、吴伟、李美玲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张天峰、赵昕、吴伟、李美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31日,刘兆鱼(××)与张天峰(借款人)、担保方聊城市通远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世龙、赵昕、吴伟、李庆孝、李美玲签订保证合同,张天峰从刘兆鱼处借款400元,后借款人逾期未能偿还借款。刘兆鱼为此在2014年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王世龙与刘兆鱼达成和解,为张天峰代偿借款200万元,2012年12月22日,王世龙通过转账的方式将200万元转入刘兆鱼指定的账户。刘兆鱼撤回对王世龙的起诉,不再对涉案借款承担责任。本案诉讼过程中,王世龙撤回了对李庆孝的起诉。本院认为,王世龙撤回了对李庆孝的起诉,这是王世龙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既然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认定刘兆鱼与被告张天峰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人的担保没有过错,王世龙作为保证人向刘兆鱼偿还借款200万元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就该部分款项向张天峰追偿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了主债务及利息外,还应当包括债务人逾期履行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保证人清偿之次日起的本金利息,因为被告张天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主债务的形成,原告王世龙并无过错;被告张天峰未能向原告王世龙偿付款项,除应向原告王世龙偿还其向刘兆鱼支付的200万元外,还应当承担原告王世龙垫付该资金所造成的利息损失。综上,原告王世龙要求被告张天峰支付垫付资金200万元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得到支持和认可。关于原告王世龙要求其他被告承担在张天峰应偿还金额的七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以由其他保证人承担。本案中原告王世龙向被告张天峰追偿所垫付的200万元及利息,并没有履行相关法律手续、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没有取得被告张天峰不能履行该200万元的相关法律凭证,故要求其他涉案被告承担相关份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其待取得张天峰不能履行的相关法律凭证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天峰偿还王世龙垫付款200万元。二、张天峰偿还王世龙垫付款20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王世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二项中的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9150115011642050000572,开户行: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单位:茌平县人民法院,并注明案号及办案人员名称。)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张天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永涛人民陪审员 徐林生人民陪审员 田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