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1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李书成、卜凤芹、李浩然与陈海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成,卜凤芹,李浩然,陈海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215-1号原告李书成,男,194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系死者李文彬父亲。委托代理人张楠,新民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卜凤芹,女,195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系死者李文彬母亲。委托代理人张楠,新民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浩然,男,200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系死者李文彬之子。法定代理人章影,女,1979年9月4日生,蒙古族,住址新民市,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张楠,新民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波,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双辽市,系吉C4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C43**号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车主。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成、卜凤芹、李浩然诉被告陈海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书成、卜凤芹、李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原告自愿承担。保全费52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赵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