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丰秀娟、王钰、宗志申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丰秀娟,王钰,宗志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旭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丰秀娟、王钰、宗志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长民众证经字第106号执行证书进入执行程序,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