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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付贵与马长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贵,马长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231号申请人张付贵,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马长沙,男,198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张付贵申请执行马长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付贵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小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长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张付贵饲料款86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马长沙给付申请人现金89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小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保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