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弓钊诉蔡明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钊,蔡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弓钊,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蔡明学,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弓钊诉蔡明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明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弓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蔡明学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索凌路1号8号楼19层27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