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施达龙与陈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达龙,陈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民初2606号原告:施达龙,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广西省桂平市人,住广西省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拥军,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施达龙诉被告陈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芝彬、人民陪审员吴萍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文兵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达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23万元未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4日止的利息为3542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华熠灯饰厂(没有工商登记),拖欠原告货款23万元。双方2015年1月22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两天内还清15万元。被告自协议签订后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拥军辩称:欠货款属实,因亏损倒闭,无力还款。原告施达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资料,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被告居住记录,拟证明被告在广州中山居住、买卖的事实;3、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买卖灯饰的事实。被告陈拥军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明陈拥军与陈端金、陈付军、吴永荣以陈拥军妻子范菊香合伙经营中山市横栏镇菊花香灯饰厂;2、合伙协议复印件,证明陈拥军与陈端金、陈付军、吴永荣合伙经营华熠灯饰厂。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核认为,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拥军在广东省中山市与他人合伙先后经营华熠灯饰厂(没有工商登记)、中山市横栏镇菊花香灯饰厂,在经营中向原告施达龙购买灯饰配件。2015年1月22日原告施达龙与被告陈拥军签订《协议》,双方确认被告陈拥军欠原告施达龙货款23万元,约定被告陈拥军两天内还货款15万元。自协议签订后,被告陈拥军至今未付货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至五年期限的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为4.75%。本院认为,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灯饰配件,与原告之间成立以灯饰配件为交易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23万元货款,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可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本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中的15万元,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为标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拥军支付原告施达龙货款23万元,其中15万元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施达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80元,原告施达龙负担280元,被告陈拥军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洪审 判 员 李芝彬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文兵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