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陆尔穗、姜雪君与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尔穗,姜雪君,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8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尔穗,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雪君,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刘东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陆尔穗、姜雪君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尔穗、姜雪君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催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尔穗、姜雪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晓威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吴 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盛姝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