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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特50号申请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全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该公司法务人员。被申请人: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申请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长  朱梅审判员  秦宇审判员  邱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