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王吉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王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09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雪峰,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韩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被执行人王吉臣,男,汉族,1952年12月14日生,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6)505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6)505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姜 静审 判 员 李志兵人民陪审员 徐艳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祥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