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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康先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先伟,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46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29日至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康先伟在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医院对面的木材加工厂附近,在其所有并停放在此的小轿车内四次容留王某吸食冰毒。被告人康先伟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康先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先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