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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芜分行、吴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芜分行,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芜分行。被执行人:吴峰。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凤城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峰名下所有的鲁S×××××号车一辆。二、查封日期为二年,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1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盛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