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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合肥春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春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953号原告:合肥春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阳士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前,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邢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春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佳仕龙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春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春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春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为374元,由原告合肥春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