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伦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伦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885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加川,该社职工。被告:李伦国,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平昌信用社)与被告李伦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平昌信用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昌信用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潘虹光人民陪审员 张仲华人民陪审员 庞厚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