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冬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07号原告:王冬娣,女,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广路,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9号。法定代表人:景小光,任总经理职务。王冬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冬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冬娣撤诉。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王冬娣负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桂士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