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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达州市商业银行万源市支行与何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何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593号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负责人:曹富程,系万源支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杨琴,系万源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何娅,女,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与被告何娅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康明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