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凯与王娟、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王娟,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凯,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娟,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鑫,住景东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凯与被执行人王娟、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云082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凯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娟、金鑫涉及系列案件,必须把被执行人王娟、金鑫抵押在银行的财产处分后,按先后顺序清偿,同等顺位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申请人王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审判员 杨春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