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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旭东与绵阳金泉重工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旭东,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591号原告:宋旭东,男,生于1983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被告: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云盘南路**号。委托代理人:王辉,系公司经理。原告宋旭东与被告绵阳市金泉重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宋旭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宋旭东负担。审判员  张陈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母茂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