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旭东与绵阳金泉重工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旭东,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591号原告:宋旭东,男,生于1983年4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被告:绵阳金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云盘南路**号。委托代理人:王辉,系公司经理。原告宋旭东与被告绵阳市金泉重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宋旭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宋旭东负担。审判员 张陈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母茂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