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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邓云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邓云超,赵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10号铜凤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267M(1-9)。法定代表人:蒋业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云超,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云超、赵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赵强诉张振峰、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否欠付赵强工程款未确定。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赵强与合肥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关系及欠付工程款主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哓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