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尤凤与南京康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尤凤,南京康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6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凤,女,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康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安怀村468号。法定代表人:杨佰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荩钢,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尤凤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康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竹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尤凤以与康竹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尤凤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凤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顾 韬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