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爱德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东新工贸中心、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爱德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春市东新工贸中心,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爱德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淑梅,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东新工贸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忠远,经理。被执行人: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法定代表人:郑焕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爱德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东新工贸中心、长春航柴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