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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汤爱武、潘钦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爱武,潘钦远,谢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汤爱武,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潘钦远,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广西钦州茗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谢永坤,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茗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钦州市灵山县。申请执行人汤爱武与被执行人潘钦远、谢永坤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钦远履行了全部案款,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民终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凤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