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9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许长英与被告张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英,张文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9223号原告:许长英,女,1928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熠倩,江苏宁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利,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龙,男,194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巨根,江苏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长英与被告张文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许长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长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0元,减半收取14280元,由原告许长英负担。审 判 长 叶文醒审 判 员 邵晓瑞代理审判员 黎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