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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7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晓娥、叶青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娥,叶青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娥,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余干县,被执行人叶青将,男,1980年4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徐晓娥诉叶青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1127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叶青将给付徐晓娥欠款70000元。但被执行人叶青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青将名下,银行、车辆、证券、支付宝、工商登记、房产均无财产,并长期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叶青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1127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汪忠全审判员  周云高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