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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炳国与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炳国,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赵炳国,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金明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赵炳国与被执行人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现已停业,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10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德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