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朝坤、马仕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朝坤,马仕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39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朝坤,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016年11月8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仕春,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布依族,文盲,农民,家住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013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3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2日因发现漏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朝坤、马仕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卢朝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马仕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卢朝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朝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卢朝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朝坤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曜审 判 员 李 晔代理审判员 江菊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