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执恢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姚新民与周云峰、陕西岭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新民,周云峰,陕西岭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491号申请执行人姚新民,男,1944年2月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周云峰,男,1962年11月出生,住西安市户县,陕西岭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陕西岭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周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姚新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云峰、陕西岭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云峰、陕西岭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周云峰、陕西岭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