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22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丁荣青与方先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荣青,方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荣青,男,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人:方先进,男,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先进5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