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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方军与王伟、蒋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军,王伟,蒋中丽,王多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807号原告:李方军,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蒋中丽,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王多福,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军诉被告王伟、蒋中丽、王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军于2017年5��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李方军申请对被告王伟所有的皖D×××××号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方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伟所有的皖D×××××号车辆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李方军提供的担保财产皖D×××××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姬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