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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洋、津泽塑料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津泽塑料实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津泽塑料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港)旺港路18号。法定代表人:侯霖,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厂房、库存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机器设备等财产尚在研究处置过程中,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