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夏楠与刘宗元、钱春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楠,刘宗元,钱春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夏楠,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刘宗元,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钱春茂,女,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夏楠与刘宗元、钱春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夏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反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