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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严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严某,男,汉族,1945年09月26日出生,住乾县注泔镇南道村236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0年04月14日出生,住礼泉县西张堡镇土东村。本院在执行严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杨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其工资账户上的余额不足清偿严某某的债务,经严某某同意,等杨某某的账户上的余额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予以扣划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25执11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