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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华本、吕赞成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本,吕赞成,楚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异22号案外人郭海岩。申请执行人张华本。被执行人吕赞成。被执行人楚秀香。本院在执行张华本与高密市丰泰油脂有限公司、吕赞成、楚秀香、吕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海岩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郭海岩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后,又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郭海岩撤回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蒋桂刚审判员 邱锡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