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娜、津泽塑料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娜,津泽塑料实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高娜,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津泽塑料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双港)旺港路18号。法定代表人:侯霖,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厂房、库存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机器设备等财产尚在研究处置过程中,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