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诉周根明、胡任月、周飞亮、程丹红、王俊强、汪飞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周根明,胡任月,周飞亮,程丹红,王俊强,汪飞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3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龙川大道338号。负责人:陈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根明,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胡任月,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周飞亮,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现下落不明。被告:程丹红,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现下落不明。被告:王俊强,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汪飞燕,女,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诉被告周根明、胡任月、周飞亮、程丹红、王俊强、汪飞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周飞亮、程丹红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邵新飞审 判 员 江芳华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