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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行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阳谷县公安局、王兆宽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谷县公安局,王兆宽,王之霜,王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公安局。住所地:阳谷县谷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于俊海,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鸿浩,阳谷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姚丙清,阳谷县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指导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宽,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审第三人:王之霜,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原审第三人:王之伟,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上诉人阳谷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谷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阳谷县公安局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谷县公安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谷县公安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扬审判员 关 淼审判员 李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普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