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桂华与陈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华,陈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51号原告:陈桂华,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东,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凤,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桂华与被告陈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陈桂华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华以被告已偿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桂华负担。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