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于某、张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于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588号原告张某1,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2,女,40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于某,男,42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