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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2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长安、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长安,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军,吴国华,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熊来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274号之二申请人执行人:付长安,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上海路317号,组织机构代码:61303950-6。被执行人:熊军,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吴国华,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上海路317号附1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7697-4。被执行人:熊来水,男,汉族,1957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保证人:彭细阳,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西龙街11号,身份证号码:36011119670820214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长安与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熊军、吴国华、熊来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长安与被执行人江西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吴国华、熊来水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付长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付长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91执274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邓鹏羽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