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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张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03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XXX。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XXX。被告:张某,男,汉族,住XXX。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