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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XX涛诉郑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涛,郑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5民初185号原告:XX涛,男,1982年7月5日生,汉族,住柞水县曹坪镇中庙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邦钰,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波,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住柞水县乾佑镇城关居委会悬月路,现住镇安县永乐镇青槐社区,系镇安县农业银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涛与被告郑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涛以该借款从其妻子陈华芳银行卡中转出,其妻应作为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XX涛负担。审判员  王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一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