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庆明与王先华、吴小玲、王翠云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103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先华,吴小玲,王翠云,陈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华,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玲,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明,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8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先华、吴小玲上诉认为,三上诉人住所地在安徽省岳西县,根据民诉法二十三条规定,该案应由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另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应是对民诉法二十三条的延伸解释,该民间借贷纠纷的标的应为借款,接收借款货币一方应为借款人即为上诉人。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王翠云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岳西县。一审错误适用民诉法23条以及民诉法解释18条,该案件案由是民间借贷而不是借款合同纠纷,只需适用民诉法22条。一审错误理解民诉法解释18条“接收货币一方”的含义,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是上诉人王先华,被上诉人只是支付货币一方。如果接收货币一方有不同的理解,但民诉法对于管辖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显然本案由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本案涉及房产抵押,房产所在地也在安徽省岳西县。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起诉三上诉人返还欠款,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