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东留镇新街9号。法定代表人郑伟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嘉怡,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C座502、503号。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晓敏,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晓东,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3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韩江公司上诉称,韩江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没有营业场所及分支机构,韩江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丰顺县。据此,韩江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宏兴公司对于韩江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宏兴公司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韩江公司支付宏兴公司工程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韩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