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昕标、林灵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昕标,林灵养,王加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林昕标,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林灵养,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王加升,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昕标与被执行人林灵养、王加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昕标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4执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