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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牛序国与被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相邻关系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序国,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牛序国,男,汉族,1956年7月9日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北小合隆吉林省公路技工学院院内。法定代表人纪景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658号。法定代表人韩增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1855号。法定代表人闫长文,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牛序国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相邻关系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修复连接通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现就拆除栅栏门和隔离带,修整道路进行封闭等事宜正在协商解决,需确定方案后施工建设。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