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宋爱民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爱民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49号罪犯宋爱民,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山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爱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宋爱民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2次。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规违纪扣考核分2分一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爱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2月,被监狱表扬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宋爱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规违纪扣考核分2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宋爱民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规违纪被扣考核分,减刑时应适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爱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