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普春福与开远大福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春福,开远大福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4号申请人普春福,男,1981年生,彝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开远大福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源,公司经理。地址:开远市。本院在执行普春福与开远大福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合计1013800元,执行费12538元。经采取银行查询、房屋登记等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开远大福地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已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502执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段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富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