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岳某、王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某,王某,于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原审被告:于某上诉人岳某因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7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岳某上诉称,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非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与公司无关。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为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10号区工商局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报香在原审中的诉求为判令被告履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义务,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涉案公司青岛集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淮河东路110号。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